问题 | 嫖娼属于行政处罚还是治安管理处罚 |
释义 | 嫖娼是行政处罚。单纯的嫖娼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只有涉嫌犯罪的才会会受到刑事拘留,而嫖娼不属于犯罪的范畴。嫖娼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会被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嫖娼抓到了会留案底吗 嫖娼被抓以后,公安机关对当事人做了笔录,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后,不会留有刑事案底,但是会有行政处罚记录。案底,所谓民间所称的“案底”就是进入个人档案,仅仅指犯罪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后,相关部门将其定罪的情况记录档案的行为。 犯罪和一般违法不是一个概念,犯罪指违反刑法,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对于违反除了刑法以外的其他法律的行为是一般违法,是不可能记录进档案,也不是所谓的案底。嫖娼被处罚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于行政处罚,未追刑。不会留有前科资料在你的户籍派出所,但在公安内部系统是有记录的。这些记录不会被泄露,也不会影响你找工作。 若需要政审则另当别论。理论上,政审应调取这些情况,但实际操作中,很难操作,如果有嫖娼行政处罚记录有可能会政审无法通过,比如说公务员,事业单位会进行政治审查,有违法记录是有可能会调取并造成影响的。 二、嫖娼处罚标准是什么 1、处罚种类及依据 (1)行政处罚——拘留和罚款。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行政强制教育——收容教育六个月到两年(公安机关自由裁量)。 “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 “收容教育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收容教育日期自执行之日起计算”。 2、处罚的自由裁量问题 决定行政处罚(拘留和罚款)时行政执法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必须适用,全国各地行政执法机关基本上都严格执行。 决定行政强制教育(收容教育六个月到两年)时行政执法机关有自由裁量权,可以适用也可以不适用。从行政执法实践看,北京基本上都适用行政强制教育,北京之外的其他地方一般都不适用行政强制教育。 3、争取从轻处罚途径 行政相对人被拘留后收容教育处罚决定出来之前,争取行政执法机关不作出收容教育的决定。例如向执法机关证明行政相对人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传染病的、怀孕或者哺乳本人所生一周岁以内婴儿的、 被拐骗、强迫卖淫的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等,这些都可以不适用收容教育。 三、嫖娼构成犯罪吗 嫖娼留不属于犯罪,只是犯法行为。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在以前,第一次卖淫、嫖娼被抓的,一般处以罚款;再次被抓的,属于屡教不改,特别是 对卖淫的,一般是处以6个月到2年的劳动教养。 现在没有劳动教养了。对于卖淫、嫖娼的,只能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目前,嫖娼行为在我国并不会涉嫌构成犯罪,当然这只是就一般情况而言。若是在嫖娼的过程中,同时还伴随有其他的行为,那么情况发生了变化之后,就还需要加以分析,才能确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而嫖娼被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时候,若是存在特殊情形,比如年龄已经超过了70周岁的、年龄在14-16周岁的、年龄在16-18周岁的但属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其实可以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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