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疾险中的“既往病史”是否包含医生的诊断意见?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保险合同中“既往病史”应明确约定。既往病史是指投保人在投保时已经发生的、已经诊断或治疗过的疾病史实。既往病史的确定应当以投保人提供的医学资料为依据,包括病历、诊断证明和治疗记录等。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二十五条:保险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既往病史的内容。 2.《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既往病史是指投保人在投保时已经发生的、已经诊断或治疗过的疾病史实。 3.《关于健康保险产品设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既往病史的确定应当以投保人提供的医学资料为依据,包括病历、诊断证明和治疗记录等。 总结:重疾险中的“既往病史”应明确约定,其内容以投保人提供的医学资料为依据,不包含医生的诊断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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