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职工不想干了但是老板不放人的,职工可以直接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三十天届满后即可以办理离职手续,无需经过用人单位同意。如果用人单位因职工辞职而不支付工资的,职工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者提起劳动仲裁。 法律客观: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