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立案案由错了判决是否可以变更 |
释义 | 立案案由错了判决可以变更。第一审法院立案时可根据当事人的起诉确定案由。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符时,结案时以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作为确定案由的依据,例如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定为借款纠纷。 一、诉由是诉讼理由吗 诉由并不是指诉讼理由,诉由规范称谓是“案由”,民事诉讼的案由,是对民事诉讼内容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缩影,是法院对一个具体案件进行分类和定性的依据。诉讼理由是指提起诉讼和进行诉讼的理由。客观存在而又可以证明的事实,才能成为诉讼的理由。 二、民诉案件一审程序 1、当事人依法向人们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递交起诉状; 2、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3、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4、审判人员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5、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6、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7、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8、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9、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三、行政处罚的判定在一些特定案件中会成为焦点 行政处罚的判定在一些特定案件中会成为焦点,案由适用范围和确定时间在立案审查阶段,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起诉确定初步案由。在审理阶段,如果发现初步确定的案由不准确时,应当根据审理后确定的法律关系性质来确定结案案由。因此,本规定既适用于审查起诉阶段,也适用于审理阶段,但法律文书和卷宗封面等均应以结案案由为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存在前款情形,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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