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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能否在招标文件中的合同中标后进行修改?
释义
    招标文件修改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可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修改内容需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该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法律分析
    招标文件可以修改。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修改招标文件的,将修改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同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拓展延伸
    修改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的可行性和限制性分析
    《修改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的可行性和限制性分析》
    在招标过程中,是否可以在中标后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就可行性而言,需要考虑法律规定、招标文件的约束力以及各方的意愿和协商能力。然而,修改合同条款也存在限制性因素,如法律法规的限制、招标文件的约定、合同订立后的变更程序等。因此,对于修改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的可行性和限制性,需要进行综合分析和权衡。合同各方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尊重约定,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并通过合理协商和程序来解决可能的争议和纠纷。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时,应提前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将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进行公告。在修改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的可行性和限制性分析中,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招标文件约束力以及各方意愿和协商能力。合同各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约定,通过合理协商和程序解决潜在的争议和纠纷,以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二章 招 标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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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0:5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