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注册登记信息 (二)司法裁判仲裁执行信息 (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信息 (四)职称和职业资格信息 (五)经营(活动)异常名录(状态)信息 (六)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七)政策性合同履行信息 (八)信用承诺及其履行情况信息 (九)信用评价结果信息 (十)诚实守信相关荣誉信息 (十一)市场主体自主提供的信用信息 应当依法审慎纳入的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涉 及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自然人的信息,除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纳入公共信用信息范围。 (二)涉及信访、垃圾分类、不文明养犬、无偿献血、退役 军人管理、宗教信仰等的个人信息,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 不得纳入公共信用信息范围。 (三)涉及拖欠物业服务费、公共交通逃票、闯红灯、违章 建筑等个人信息的纳入,应当有法律、法规依据,符合情节严重 或存在主观恶意等标准,且经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认定。 (四)有关机关根据纪检监察机关通报的情况,对行贿人作 出行政处罚和资格资质限制等处理,拟纳入信用信息归集范围的, 应当征求有关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 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的重点领域 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应当 重点加强下列领域的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工作。 政务、税收、投资、招标投标和公共资源交易; 金融、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医疗卫生、教育科研、生态环 境、工程建设、交通运输、商贸流通、农业农村、居民服务、中 介服务、文化和旅游、网络安全、粮食经营、能源、房地产、广 告、体育、测绘、国防; 价格、统计、质量管理、款项支付、劳动用工、社会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