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质押公司破产后股东应如何维权? |
释义 | 股东进行股权质押,公司破产后,质押权人拥有优先受偿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09条和《民法典》第440条第四项规定,质押权人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质押的基金份额、股权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质权,不得转让,但可与质权人协商同意转让。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给质权人。 法律分析 股东进行了股权质押,公司破产了,那么,质押权人对破产财产具有优先受偿权。 相关法条: 1、《企业破产法》第109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440条第四项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出质。 3、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443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拓展延伸 破产清算后股东权益保护与维权措施 破产清算后,股东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保护其权益并进行维权。首先,股东应及时了解破产清算程序和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其次,股东可以通过参与债权人会议、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要求,争取在清算中获得更多的回报。此外,股东还可以积极参与清算过程的监督,确保清算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如果发现违法行为或不当操作,股东可以向相关监管机构或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权的过程可能会较为复杂和漫长,股东需要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合理的法律建议和支持。总之,破产清算后,股东应积极采取行动,保护自己的权益,并通过合法途径维权,争取最大限度的回报。 结语 破产清算后,股东应积极采取行动,保护自己的权益,并通过合法途径维权,争取最大限度的回报。股东进行股权质押时,质押权人在破产财产中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相关法条,《企业破产法》第109条和《民法典》第440条第四项规定,质押权人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此外,《民法典》第443条规定了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相关规定。在破产清算过程中,股东应了解相关法律程序,参与债权人会议,表达意见和要求,并监督清算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如发现违法行为,股东可向监管机构或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权过程可能复杂,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合理的法律建议和支持。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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