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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品种权保护期限有多长
释义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期限依培育植物品种所需的时间长短而定。一般地说,木本植物培育的时间较长,因此保护的期限也较长。我国规定: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的品种权保护期限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
    一、专利权不适用对象都有哪些
    依据我国《专利法》第5条和第25条的规定下列对象不授予专利权:
    1.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2.科学发现。
    3.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如果是进行智力活动的工具、设备、装置等产品则可以授予专利权。
    4.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用以诊断或治疗疾病的仪器和药品可以授予专利权。
    5.动物和植物新品种。培育和生产动植物的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
    6.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7.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二、申请植物新品种的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申请品种权的,申请人应当向品种保护办公室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和品种照片各一式两份,同时提交相应的请求书和说明书的电子文档。
    请求书、说明书按照品种保护办公室规定的统一格式填写。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提交的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品种的暂定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的名称一致;
    (二)申请品种所属的属或者种的中文名称和拉丁文名称;
    (三)育种过程和育种方法,包括系谱、培育过程和所使用的亲本或者其他繁殖材料来源与名称的详细说明;
    (四)有关销售情况的说明;
    (五)选择的近似品种及理由;
    (六)申请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详细说明;
    (七)适于生长的区域或者环境以及栽培技术的说明;
    (八)申请品种与近似品种的性状对比表。
    前款第(五)、(八)项所称近似品种是指在所有已知植物品种中,相关特征或者特性与申请品种最为相似的品种。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提交的照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照片有利于说明申请品种的特异性;
    (二)申请品种与近似品种的同一种性状对比应在同一张照片上;
    (三)照片应为彩色,必要时,品种保护办公室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黑白照片;
    (四)照片规格为8.5厘米×12.5厘米或者10厘米×15厘米;
    (五)关于照片的简要文字说明。
    三、植物新品种的概念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的命名的植物新品种。完成育种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即植物新品种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简称"UPOV")是一个政府间的机构,总部设在日内瓦。成员国根据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规定的原则,分别对植物新品种授予品种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决定(1998年8月29日通过),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文本)》。我国于1999年4月23日正式加入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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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21: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