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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事故死因参与度鉴定申请规定
释义
    交通事故受害者死亡后,还能做死亡参与度鉴定,因为提供对尸体解剖,可以了解是交通事故直接致死,还是交通事故引起的死者其他疾病并发的原因导致死者死亡的。
    但是,最高法院有这方面的案例。即使死亡的原因有其他原因,并不能减少肇事者的赔偿责任。肇事者及其保险公司仍然应当赔偿死者的全部损失,不能因为有死亡参与度,就减轻肇事者的赔偿责任。
    一、损伤参与度鉴定标准有哪些
    损伤参与度可以分为五级:
    1、既有损伤又有疾病,后果完全由损伤所造成,疾病未起作用,损伤与后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为100%。
    2、既有损伤又有疾病,后果主要由操作所造成,疾病只起辅助作用,则损伤与后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为70~90%。
    3、既有损伤又有疾病,两者单独存在都不能造成目前的后果,或者在造成目前后果的作用上同等重要,难分主次,则损伤与目前后果之间系界限型因果关系,为40~60%。
    4、既有损伤又有疾病,损伤是诱发或加重因素,即损伤比较轻微,对人体没有大的危害,但能诱发或促进疾病的发作,则损伤与目前后果之间系间接因果关系,为10~30%。
    5、既有损伤又有疾病,若后果完全由疾病所致,则损伤与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为0%概念是指在有外伤、疾病(包括老化和体质差异)等因素共同作用于人体,损害了人体健康的事件中,损伤在人身死亡、伤残、后遗症的发生上所起作用的比例关系。
    二、交通事故损害参与度相关案例
    案例:原告曾XX、何XX诉称:2020年5月28日,被告涂XX驾驶的赣AA0XX号重型厢式货车沿武汉市东风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枫林一路海天汽配城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何克X驾驶的鄂A93617号普通两轮摩托车相撞,导致何克X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告涂XX驾车逃离现场,何克X被送往武汉市汉阳医院治疗,由于病情严重,经济困难,何克X于2010年5月29日出院,次日死亡。事故车辆赣AA0XX车辆在被告人保南昌市青山湖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原告曾XX、何XX遂向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558.4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护理费100元、交通费500元、死亡赔偿金100700元、丧葬费11854.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524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共计人民币170007.93元。人保南昌市青山湖支公司辩称:受害人何克X的死亡系因自身严重肝病所导致,与本次事故无必然联系,原告方就受害人死亡而请求的人身损害赔偿不应得到支持。
    律师解析: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交通事故非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否需要承担死亡赔偿责任行为人的过错与损害事实之间无因果关系,那么,行为人承担责任也只是一种可能性,即使需要承担,那么其承担赔偿责任的程度与其过错的程度亦是一致的。故此,因果关系是侵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及责任大小的基础。对于交通事故死亡案件,承办律师应当严格审查尸检报告及相关病案资料,发掘受害人之死是否存在其他病因,一旦发现死因可能存在其他病因则应向人民法院提出死因鉴定及损伤参与度鉴定,以最终确定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中应负的保险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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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5 9:1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