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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律对勘验,检查笔录的规定是什么
释义
    从勘验检查笔录的内容看,记载的多是物证材料,但它并不是物证材料(如血迹、毛发等)本身,而是保全这些证据的方法。
    1.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等进行勘查、检验后所作的纪录。勘验笔录就其内容可分为现场勘验笔录、物体检验笔录、尸体检验记录等现场勘验笔录。
    2.检查笔录。
    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和生理状态,而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公安机关接受或者依法调取的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第一百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
    第一百三十条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第一百三十一条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第一百三十二条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第一百三十三条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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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4 7: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