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风险因素。如果未告知或者虚假告知导致拒赔,需要证明自己的善意。证明善意可以通过以下方法:1.证明自己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被保险人存在的风险因素;2.证明保险公司应当知道或者本应当知道该风险因素,但未要求被保险人告知;3.证明虽然存在被保险人未告知的风险因素,但该风险因素与实际导致保险事故的原因无关。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九十三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一切情况和风险因素。未如实告知或者虚假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3.《保险法》第九十四条:保险人拒绝承保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告知被保险人,说明理由。 4.《保险法》第九十六条: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如实告知风险的,保险人在合同订立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解除合同。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保险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合同无效的原因和事实。被保险人主张保险合同有效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合同有效的事实和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