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机关说明非正常死亡原因的规定 |
释义 | 一、公安机关说明非正常死亡原因的规定 1、由接报案的公安机关出现场保护现场,妥善处置尸体,询问有关人员,并进行现场勘查,确定系非正常死亡; 2、查明死因,需要解剖鉴定的,待解剖鉴定后出具鉴定结论,并根据调查情况向死者家属出具“死亡调查结论书; 3、签发火化及注销户口证明。 法律依据:《解剖尸体规则》 第二条尸体解剖分为下列三种。 1、普通解剖:限于医药院校和其他有关教学、科研单位的人体学科在教学和科学研究时施行。下列尸体可收集作普通解剖之用: (1)死者生前有遗嘱或家属自愿供解剖者; (2)无主认领的尸体。 2、法医解剖:限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以及医学院校附设的法医科(室)施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进行法医解剖: (1)涉及刑事案,必须经过尸体解剖始能判明死因的尸体和无名尸体需查明死因及性质者; (2)急死或突然死亡,有他杀或自杀嫌疑者; (三)因工、农业中毒或烈性传染病死亡涉及法律问题的尸体。 3、病理解剖:限于教学、医疗、医学科学研究和医疗预防机构的病理科(室)施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进行病理解剖: (1)死因不清楚者; (2)有科学研究价值者; (3)死者生前有遗嘱或家属愿供解剖者; (4)疑似职业中毒、烈性传染病或集体中毒死亡者。 二、非正常死亡问题 非正常死亡在法医学上指由外部作用导致的死亡,包括火灾、溺水等自然灾难;或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事故致死。与之相对的正常死亡,则指由内在的健康原因导致的死亡,例如病死或老死。 三、看守所在押人犯非正常死亡指的是什么 1、工伤死亡; 2、冻死、热死、饿死; 3、煤气中毒死亡; 4、食物中毒死亡; 5、药物中毒死亡; 6、看守所干警和住所武警打骂、体罚、虐待、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致在押人犯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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