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关于代位继承权的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去世时,由子女的后代代为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去世时,由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为继承。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拓展延伸 代位继承权的法律适用范围及相关限制 代位继承权是指在继承人未能或放弃继承的情况下,由其继承人代替继承,享受继承权益的一种制度。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代位继承权适用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被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况。然而,代位继承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代位继承权不能适用于被继承人的遗赠继承,也不能适用于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此外,代位继承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需要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代位继承权的合法适用范围和限制。 结语 代位继承权是一种在继承人未能或放弃继承的情况下,由其继承人代替继承的制度。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代位继承权适用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放弃继承或丧失继承权的情况。然而,代位继承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如不能适用于遗赠继承和个人债务。在实际操作中,应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因此,我们在运用代位继承权时需谨慎研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其合法适用范围和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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