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美机构超范围执业的后果是什么 |
释义 | 超范围执业是医美行业乱象的表现形式之一,《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款:“医疗美容科为一级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科目”,以及第十六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根据上述规定,医疗美容机构应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比如,某医疗美容机构《医疗执业许可证》上仅有美容外科,但却实际从事包括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的相关项目。究其原因,大部分医疗美容机构都为营利性医疗机构,投资人以营利为目的,因为减少相应的设备设施等成本支出而无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故铤而走险。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因此,医美机构千万不要触碰法律红线,严禁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行动建议:消费者在接受医疗美容服务之前,应当仔细审查许可资质准许的经营范围和执业范围,对于超过范围的服务内容,拒绝订立合同、拒绝接受服务。 医美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后果是什么 当前,市面上活跃的医疗美容机构众多,其中一定数量的医疗美容机构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尤其一些美甲店、美容店等,打着“美甲”、“面部美容”等生活美容的招牌,擅自为消费者打“玻尿酸”、“水光针”等这些只有医疗美容机构及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才能实施的医疗美容行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及《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因此,上述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美甲店、美容店,却实施医疗美容行为,明显违法。根据《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经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该条款进行处罚。 医美机构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后果是什么 一部分医美机构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因客源减少、人力成本、开店成本巨大,导致其无法维持,于是会选择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转让或出借给其他机构。医美机构转让或出租后,保持其主体不变,但己方不再参与、承担该医美机构的日常管理、成本支出等,也不参与收入分成,仅收取一定的转让费或租金,而受让方或承租方为本医美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此种情况即为典型的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因此,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为我国法律所禁止。因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卫生行政部门需要对申请人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等各个方面进行审查,符合条件以后,才予以批准。如果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允许其转让、出借,则会导致上述审查批准行为失去意义,最终威胁医疗安全。如违法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可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予以处罚。行动建议:如消费者在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发现此种行为的,可以将出借人或转让人及被转让人或被出借人为共同被告,责令承担连带责任。 医美机构不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后果是什么 医疗机构校验是指医疗机构在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执业一段时间后经申请,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执业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审核,并依法作出相应结论,经校验合格的医疗机构才可以继续从事医疗服务工作。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绝大多数医疗美容机构床位不满100张,因此需要每年校验一次。其中一部分医疗美容机构因为诊疗项目的增加但未办理执业登记,以及缺少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等问题不能按期校验,但仍从事医疗美容活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校验的,登记机关应当责令其在20日内补办申请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校验手续的,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者,可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行动建议:消费者应当在订立合同、接受医疗美容活动行为前仔细审查其相关资质,消费者发现医美机构开展医美业务资质不足、手续不全的,应当立即要求医美机构停止相关行为并责令退还钱款,也可以举报相关部门。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任是什么 当前,市面上很多医疗美容机构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尤其一些美甲店、美容店等,打着“美甲”、“面部美容”等生活美容的招牌,擅自为消费者打“玻尿酸”、“水光针”等这些只有医疗美容机构及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才能实施的医疗美容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因此,上述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美甲店、美容店,却实施医疗美容行为,明显违法。行动建议:接受医疗美容服务前,消费者均有权向医美机构要求出示相关资质和经营许可,消费者应当选择正规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条件是什么? 一、申请设办医疗机构单位或个人向县卫生局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报告,并填写《医疗执业登记注册书》,应提交: 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4、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5、普通设备清单和药品种类清单。 二、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该内容由 陆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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