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主选举的原则有什么 |
释义 | 民主选举的原则: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选举权的普遍性是指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具体表现为符合法定年龄的公民绝大多数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的普遍性反映了一国公民参与国家政治活动的程度,国家法律对公民的参与是否有限制,限制到什么程度。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所有选票的效力相等。换言之,所有选民不得因民族、种族、性别等的差别,而享有特权或受到限制和歧视。所有选民都在同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具体表现。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直接选举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代表机关的代表。间接选举就是代表机关的代表不是由选民直接选出,而由下一级代表机关的代表选举上一级代表机关的代表。选举法根据我国的具体条件,切合实际地规定,我国在选举中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即: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是两种不同的选举方式。     (4)无记名投票的原则。     无记名投票既秘密投票,这是与记名投票或以起立、举手、鼓掌等公开表示自己意愿的方法相对立的一种选举方法。我国《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选民如果是文盲或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这就体现了我国选举制度的无记名投票原则。     (5)选民对代表实行监督和罢免的原则。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基本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因此,选举权、被选举权、监督权和罢免权是社会主义选举制度的不可分割主体。     (6)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原则。 选举原则 选举原则: 第一,普遍性原则,是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具有广泛性、普遍性,凡是达到法定年龄的公民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而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是极少数。 第二,平等性原则,是指公民在选举中的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选举权。 第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直接选举是指将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由选区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代表;间接选举是指将代表名额分配到选举单位,由选举单位召开选举会议选举产生代表。 第四,差额选举原则,是指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第五,无记名投票原则,又称秘密选举原则,即选票上不署投票人的姓名,投票人对代表候选人按照规定的符号表示赞成、反对、弃权,或者另选他人。 我国的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二、平等选举权原则。三、秘密选举原则 。四、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 。五、等额差额相结合,以差额选举为主的原则 。六、选举权利保障原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四条 每一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六条 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第十四条 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法律依据 《选举法》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该内容由 梁广宙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