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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国现行档案法制体系由哪些内容组成
释义
    现行档案法制体系由下面的内容组成:
    1、档案法律,于1987年9月5日通过,1988年1月1日实施。
    2、档案行政法规,即由国务院制定或由国务院批准由国家档案局发布的档案工作的行政法规。
    3、地方性档案法规,即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按法定程序制定的地方性档案法规。
    4、档案规章,即由国家档案局或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由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定的档案工作规范性文件。
    5、政府规章,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档案工作规范性文件。
    档案法制体系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
    1、促进档案管理与市场经济快速接轨,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型,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档案法制体系的建设能够使档案管理与市场经济快速接轨,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2、保障档案事业的健康发展,档案法制体系的建设能够为档案事业的发展提供法律依据和规范,防止档案管理中的随意性和不规范行为,保障档案事业的健康发展。
    3、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档案法制体系的建设能够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例如个人档案的查阅、复制、异议等权利,以及政府档案的公开、利用等权利。
    4、加强对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档案法制体系的建设能够加强对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保证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防止档案管理中的腐败和失误。
    5、促进档案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档案法制体系的建设能够促进档案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为档案工作的开展提供更加全面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综上所述,,档案法制体系的建设对于推动档案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促进档案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象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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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4 15:5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