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是按照密级来确定的,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其知悉范围是由上级决定的。法律规定,各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依照保密范围的规定及时确定密级,最迟不得超过十日。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机关、单位对已定密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提出异议,由原定密机关、单位作出决定。 机关、单位对原定密机关、单位未予处理或者对作出的决定仍有异议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确定为绝密级的事项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二)其他机关、单位确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在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前,对有关事项应当按照主张密级中的最高密级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