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者在应聘过程中未如实说明自身情况是否构成欺诈? |
释义 | 需区分情况。《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的劳动合同无效。因此,劳动者在应聘过程中通过故意隐瞒、虚假编造等方式未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自身情况,比如包括教育背景、职业资格、工作经验、健康状况等个人基本信息,则劳动者构成欺诈。对此,用人单位有权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无效。但是,如果劳动者隐瞒的并非是与拟任岗位直接相关的事项(如个人婚姻情况等个人隐私信息),则不构成欺诈。风险提示: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者欺诈应聘被企业解雇,仲裁期间,企业应采取哪些防范策略? 企业须保留员工基本信息登记表(入职应聘表格),在该表格中注明如员工填写内容失实,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让员工就此签字同意。保留员工作证据。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风险提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 企业的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对哪些情况作出说明 企业的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一)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二)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三)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四)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风险提示: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 (一)会计报表;(二)会计报表附注;(三)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用工,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视合同签订时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公司在依法成立之前,不具备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用工主体的适格性,无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也就是说只有经过相关行政审批程序,依法成立的企业才具备法人资格,才有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公司的发起人是“个人”时,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仅仅是发起人以个人名义雇用员工的“雇佣关系”,并不属于劳动法律关系。如果公司的发起人是一家具有劳动法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时,此时在公司筹建期间,公司的发起人则应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有义务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注意事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3、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4、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女职工“隐婚隐育”是否构成欺诈? 女职工“隐婚隐育”不构成欺诈。企业在录用女职工之时,有的HR会隐含的询问是否结婚及生育的打算,也有的会让女职工签署一份承诺或是声明,类似“我对以上个人资料(包括婚否及怀孕)的陈述全部属实,如有不实陈述,视为欺诈”、“承诺入职1年或3年不怀孕”。客观情况是,很多法院在审理类似此类劳动争议的,即便查证员工有隐瞒怀孕的事实或是违反承诺协议的事实,也认定企业的解除行为是违法的,因为女员工怀孕是其个人隐私,是法律赋予女性享有的基本权利,怀孕与否也不是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条件。因此,企业让女职工签再多的这种承诺或是声明也是无效的。风险提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企业裁员是否必须和员工说明? 企业裁员应当和员工说明情况。《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上述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风险提示: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该内容由 陆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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