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机动车购买的保险产品通常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该产品属于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其保险责任为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给第三者(即对方)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二)机动车所有人自愿购买的商业险,常见的保险产品为: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等。 1、机动车损失保险,该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为: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碰撞、火灾、暴雨、洪水……等原因造成机动车的直接损失,由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该产品的保险责任为: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给第三者(即对方)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对于超过交强险各分项限额之外的部分,由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该保险产品与交强险的赔偿对象一致。 由此可知,机动车被暴雨水淹损坏后造成的车辆损失适用机动车损失保险进行索赔,如机动车未购买该保险产品,则无法索赔本车的损失,只能寻找其他救济途径。 法律依据: 《交强险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