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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家级高新区行政级别 法律问题
释义
    法律分析:
    国家级高新区中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直管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一般是副厅级,有些是正厅级单位。其他由所在地级市管辖的各类开发区,一般是县处级单位。有些是副厅级单位,有些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就是所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部分。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是为中国大陆改革开放后所设立的国家级现代化工业园区。在开放城市划定的一块较小的区域,集中力量建设完善的基础设施,创建符合国际水准的投资环境。通过吸收利用外资,形成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现代工业结构,成为所在城市及周围地区发展对外经济贸易的重点区域。目前全国有169个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第四条 有关进出口货物的关税优惠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开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合同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准文件验收。(二)经海关批准,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海关按照进料加工的有关规定,以实际加工出口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产品税、增值税。(三)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规定的产品以外,都免征出口关税。(四)保税货物转为内销,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和海关许可,并照章纳税。其中属于国家实行配额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需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补办进口手续和申领进口许可证。(五)高新技术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而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和设备,凭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经海关审核后,免征进口关税。海关认为必要时可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置机构或派驻监管小组,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管理。
    第五条 有关进出口业务的规定。(一)经经贸部批准可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技术进出口公司,以推动高新技术产品进入国际市场。(二)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出口业务开展较好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授予外贸经营权。根据业务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六条有关资金信贷的规定。(一)银行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积极支持,尽力安排其开发和生产建设所需资金。(二)银行可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排发行一定额度的长期债券,向社会筹集资金,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开发。(三)有关部门可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立风险投资基金,用于风险较大的高新技术产品开发。条件比较成熟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可创办风险投资公司。
    第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按照统一规划安排建设,优先纳入当地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第八条 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免购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第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所开发的高新技术产品,凡是各项指标达到同种进口产品的水平,并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经国家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后,列入国家限制进口商品目录,并按现行进口管理办法控制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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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7:3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