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身体条件退兵会处罚武装部,被退新兵不受处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四十二条属于身体条件不合格退兵的,须经驻军医院(武警部队须经总队医院或者地、市人民医院)检查证明,经师(旅、武警总队)以上单位的卫生部门审查,报师(旅、武警总队)以上单位的司令机关批准。 第四十三条部队对退回的新兵,应当做好思想工作,办妥退兵手续,送回原征集的省、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 第四十四条省、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对部队按规定退回的不合格新兵应当予以接收,并通知原征集的县、市征兵办公室领回,注销其入伍手续,当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落户;原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原单位应当准予复工、复职,原是高等学校学生的,原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准予复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