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标准如下: 1、纳税人的子女在年满3岁后接受学前教育阶段和从小学到博士研究生的全日制学历教育阶段的相关支出,按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2、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父母的支出,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扣除。其中,独生子女按每月2000元标准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2018年9月6日确定落实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配套措施,为广大群众减负。会议指出,明确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普通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和标准,使群众应纳税收入在减除基本费用标准的基础上,再享有教育、医疗、养老等多方面附加扣除,确保扣除后的应纳税收入起点明显高于5000元,进一步减轻群众税收负担,增加居民实际收入、增强消费能力。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规定如下: 1、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按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2、住房租金根据纳税人承租住房所在城市的不同,按每月800元到1200元定额扣除; 3、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的,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4、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5、在学历教育期间按照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定额扣除;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 6、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包括医保范围内的自付和医保范围外的自费,由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为大病医疗支出,可以按照每年60000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 综上所述,专项附加扣除是此次个税改革的重要亮点。按照新个税法,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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