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21年引江济淮政策概述 |
释义 | 引江济淮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草案审议,旨在加强该工程的管理和保护,促进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草案规定了管理范围、用水管理等方面的规定,禁止擅自从事养殖和餐饮活动,限制影响工程安全的活动。城乡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实行两部制水价,生态用水和农业用水价格由协商或政府确定。该工程旨在沟通长江淮河流域,提供供水和航运,改善水生态环境等综合利用。 法律分析 1.引江济淮工程属于完善国家水利基础设施的发展战略的一部分:“加快建设一批引调水、重点水源、江河湖泊治理、大型灌区等重大水利工程,推进引江济淮、滇中引水、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碾盘山水利水电枢纽、向家坝灌区一期等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进一步完善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加快推进中小河流治理等灾后水利薄弱环节建设。”2.7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安徽省引江济淮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为加强引江济淮工程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引江济淮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草案对该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用水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引江济淮工程的管理范围主要包括:引江济淮工程依法使用的土地、水闸(涵闸)、船闸、泵站、渡槽、倒虹吸、箱涵、新开明渠、过鱼设施等以及作为输水渠道的现有河道。在该管理范围内,不得擅自从事经营性的养殖活动、餐饮活动。根据规定,在引江济淮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影响引江济淮工程运行、危害引江济淮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草案规定,引江济淮工程城乡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实行两部制水价,具体供水价格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鼓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引江济淮工程生态用水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农业用水价格由省人民政府另行确定。除了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情况,直接从引江济淮工程内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依法取得取水许可。3.引江济淮工程,是指沟通长江淮河流域,涉及安徽、河南两省,以城乡供水和发展江淮航运为主,结合农业灌溉用水和改善巢湖及淮河水生态环境等综合利用的工程。 结语 引江济淮工程,作为完善国家水利基础设施的发展战略的一部分,加快了重大水利工程的建设,进一步完善了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安徽省引江济淮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草案)》,为加强该工程的管理和保护提供了规定。草案明确了引江济淮工程的管理范围,禁止在该范围内从事影响工程运行和安全的活动。草案还规定了供水价格和取水许可手续等方面的内容。引江济淮工程作为连接长江淮河流域的综合利用工程,对城乡供水、江淮航运、农业灌溉和水生态环境改善起到了重要作用。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持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力度的指导意见》(五)水利领域。加快建设一批引调水、重点水源、江河湖泊治理、大型灌区等重大水利工程,推进引江济淮、滇中引水、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碾盘山水利水电枢纽、向家坝灌区一期等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进一步完善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加快推进中小河流治理等灾后水利薄弱环节建设。 《安徽省引江济淮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草案)》 第一条为了加强引江济淮工程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引江济淮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引江济淮工程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引江济淮工程的管理和保护。本条例所称引江济淮工程,是指沟通长江淮河流域,涉及安徽、河南两省,以城乡供水和发展江淮航运为主,结合农业灌溉用水和改善巢湖及淮河水生态环境等综合利用的工程。 第三条引江济淮工程管理和保护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坚持产权明晰、责权统一、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确保引江济淮工程调度科学、航运通畅、安全高效。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引江济淮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引江济淮工程行政综合执法机制。引江济淮工程沿线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引江济淮工程的保护,负责引江济淮工程征地拆迁、水质保护和建设环境保障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水行政、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公安、应急管理、文化和旅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引江济淮工程管理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引江济淮工程建设运营单位负责引江济淮工程的建设运营、资金筹措、维护管理等工作。引江济淮后期配套工程,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确定建设运营单位。引江济淮工程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引江济淮工程质量、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水质保护、供水保障、航运畅通等日常运营维护管理,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引江济淮工程综合调度运用应当遵循调水、航运服从防汛抗旱的原则。在防汛抗旱期间,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引江济淮工程建设运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引江济淮工程沿线的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巡查排险、应急抢护等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引江济淮工程设施以及危及工程运行、航运、水环境安全等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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