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收集合同欺骗罪的证据? |
释义 | 合同欺骗罪的取证及罪行认定 合同欺骗罪的取证包括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和侦查,抓获嫌疑人讯问和调查财产等; 合同欺骗罪的罪行认定需考虑履约能力,完全履约能力下的诈骗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部分履约能力下的诈骗应区分民事欺诈和合同诈骗罪,无履约能力下的诈骗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事后具备履约能力且有积极履约行为的,构成民事欺诈。 法律分析 合同欺骗罪如何进行取证 合同诈骗罪的取证需要被害人写书面的报案材料,写明被骗经过,提供破案线索:嫌疑人特征、被骗数额、如何交付财产、嫌疑人的诈骗手段等; 公安机关可以制作询问笔录,详细了解案件情况; 公安机关接受被害人报案后,立案侦查,采取措施,收集犯罪证据; 抓获嫌疑人进行讯问,制作笔录,查明嫌疑人户籍信息、有无犯罪前科、有无同案犯、诈骗手段、诈骗数额、赃款去向、安排被害人进行辨认、追缴作案工具、向银行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嫌疑人涉案财产、银行账户; 刑事拘留后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逮捕嫌疑人后继续侦查。 合同诈骗行为的罪行认定 诈骗人的履约能力可分为完全履约能力、部分履约能力和无履约能力三种情形,应分别不同情况加以认定: (1)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骗取融资款或租赁物的行为,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2)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行为人只履行一部分,如果其不完全履行的目的旨在毁约或避免自身损失或由不可避免之客观原因造成,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如果其部分履行意在诱使相对人继续履行,从而占有对方融资款或租赁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3)有部分履约能力,但诈骗人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占有融资款或租赁物的,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4)有部分履约能力,同时亦有积极的履约行为,即使最后合同未能完全履行或完全未履行,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但是,如果行为人的履约行为本意不在承担合同义务而在于诱使相对人继续履行合同,从而占有对方融资款或租赁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5)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之后仍无此种能力,而依然蒙蔽对方,占有对方融资款或租赁物的,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6)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但事后经过各种努力,具备了履约能力,并且有积极的履约行为,则无论合同最后是否得以完全履行,均只构成民事欺诈。 结语 合同欺骗罪的取证程序包括被害人书面报案、公安机关询问笔录、立案侦查、抓获嫌疑人讯问、银行查询、扣押涉案财产等。对于合同诈骗行为的罪行认定,需根据行为人的履约能力情况进行区分,包括完全履约能力、部分履约能力和无履约能力等。根据具体情况,可认定为合同诈骗罪或民事欺诈行为。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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