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一般什么罪犯才会指认现场 一般的刑事犯罪案件需要去指认现场。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公安机关找到了犯罪现场可以叫犯罪嫌疑人去辨认,得到辨认笔录。 犯罪嫌疑人指认犯罪现场的意义是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但这是一个可以有的程序,而并不是刑事诉讼中必要的程序。 二、职务侵占要不要指认现场 这个没有绝对的规定,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确定,司法机关认为有必要指认现场的,就会指认现常认为没必要的可以忽略。 犯本罪的,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三、抢劫罪需要指认现场吗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条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组织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 四、一般罪犯如何才能够减刑 减刑途径如下: (一)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二)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三)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四)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五)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