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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地上权、地下权与地役权:权属划分及法律规定
释义
    地上权、地下权和地役权的区别:地上权是使用土地建筑物的权利,地下权是在他人土地下建设地下设施的权利,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的权利。地上权与地役权的产生原因、消灭事由、权力和义务不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不动产便利的权利,具有不可分性。
    法律分析
    地上权、地下权和地役权的区别
    1、概念不同
    地上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或集体土地的权利;地下权,是指在他人土地之下埋设管线、电缆、建设地下设施的权利。如地铁、隧道、人防工程等;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2、产生的原因不同
    地上权因土地划拨,乡村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而产生;地下权是由于土地之下埋设管线、电缆、建设地下设施的行为,地下权则是基于供役地的存在,一般是设定地役权的合同,也有根据遗嘱的单独行为的。
    二、地上权与地役权的区别
    两者同属于用益物权。
    1、地上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或集体土地的权利;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2、产生的原因不同:前者因土地划拨,乡村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而产生;后者则是基于供役地的存在,一般是设定地役权的合同,也有根据遗嘱的单独行为的。
    3、消灭事由不同,前者是基于年限的规定;后者则是由于土地灭失,目的事实不能,抛弃,存续期间届满或其他预定事项的发生。
    4、权力不同,前者可以进行转让,抵押,出租等权利处分;后者则仅具有使用和为附属行为的权利
    5、义务不同,地役权人在供役地上建设的设施可供供役地人使用。地上权人则无此义务。
    三、地役权的性质
    (一)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
    (二)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权利
    (三)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
    2.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3.地役权随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消灭而消灭
    (四)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1.分生上的不可分性
    2.消灭上的不可分性
    3.享有与负担上的不可分性
    结语
    地上权、地下权和地役权在概念、产生原因、消灭事由、权力和义务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地上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土地的权利,地下权是指在他人土地之下埋设管线、电缆、建设地下设施的权利,而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等特点。这些权利在不同的情况下产生、消灭和行使,各自有着独特的法律规定和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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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6:0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