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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户口本上的职业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户口本上的职业是填写本人所做的具体工作。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应填具体职务名称,如“中医师”、“记者”等。
    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如果是负责人,应注明具体职务名称,如“局长”、“处长”、“科长”,如果是一般工作人员,可填“科员”、“办事员”等。
    商业,服务人员,可填“售货员”、“厨师”等。
    农林牧副渔劳动者,要填“粮农”、“棉农”、“菜农”、“渔民”、“牧民”等。
    生产工人、运输工人可出“钳工、汽车司机”等。
    个体劳动者,在所登记的职业前项冠以“个体”二字,如“个体修理皮鞋”、“个体卖菜”等。
    没有固定职业做临时工作的,在所登记的职业前须冠以“临时”二字,如“临时瓦工”。
    无业的人员,填写“无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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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9 22:5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