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七条【无名合同及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对合同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限制 1、明示选择适用的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国家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就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做出了选择。 2、选择范围的限制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9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因此,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在选择合同的准据法时,不能选择外国的法律适用法。这是为了防止当事人通过制造特殊的连接点,进行反致和转致从而达到规避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3、适用法律的顺序要求 (1)如果国际条约与国内民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除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以外,国际条约的规定优先适用。 (2)我国未签订相关国际条约的,当事人首先须找到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涉外合同纠纷适用的法律,其次根据前述法律的规定行使意思自治就涉外合同纠纷的准据法作出选择。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9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援引尚未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该国际条约的内容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但是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须不得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3)当事人没有作出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4)根据第3项的规定无法找到可适用的准据法的,则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来进行补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