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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解决涉外合同纠纷?
释义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者发生争议后,对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已有选择的,人民法院在审理该项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以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为依据。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可以是中国法,也可以是港澳地区的法律或者是外国法。但是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是经双方协商一致和明示的。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
    合资经营企业
    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合同条款无效。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者发生争议后,对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未作选择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允许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以前作出选择。如果当事人仍不能协商一致作出选择,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
    如果当事人未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时,对于下列涉外经济合同,人民法院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在通常情况下是: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如果合同是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主要是依买方确定的条件并应买方发出的招标订方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履行交货义务的,则适用合同订立时买方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银行贷款或者担保合同,适用贷款银行或者担保银行所在地的法律。
    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技术转让合同,适用受让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工程承包合同,适用工程所在地的法律
    科技咨询或者设计合同,适用委托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劳务合同,适用劳务实施地的法律。
    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运转地的法律
    代理合同,适用代理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关于不动产租赁、买卖或者抵押的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
    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仓储保管合同,适用仓储保管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但是,合同明显地与另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具有更密切的关系,人民法院应以另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处理合同争议的依据
    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所的,应以与合同有最密切关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居所为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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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5:2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