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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涉外合同中通知方式的选择是否需要考虑对方当事人的语言和文字能力?
释义
    法律分析:涉外合同中通知方式的选择需考虑对方当事人的语言和文字能力,否则可能影响通知效力。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诚实信用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采用适当的方式,送达时应当将文书副本交付被送达人,告知其可以签收。未签收的,经送达人或者被送达人在文书副本上注明送达日期后发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被告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收到传票或者其他文书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已经送达。”
    因此,在涉外合同中,应当选择对方当事人能够理解和接受的通知方式,以确保通知效力和诚信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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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8 0: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