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涉外合同中通知方式的选择需考虑对方当事人的语言和文字能力,否则可能影响通知效力。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诚实信用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采用适当的方式,送达时应当将文书副本交付被送达人,告知其可以签收。未签收的,经送达人或者被送达人在文书副本上注明送达日期后发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被告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收到传票或者其他文书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已经送达。” 因此,在涉外合同中,应当选择对方当事人能够理解和接受的通知方式,以确保通知效力和诚信履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