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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伙企业退伙需要全体合伙人同意吗
释义
    《合作企业法》第43条新合作伙伴进入合作伙伴,除合作协议外,必须经全体合作伙伴同意,依法书面签订合作伙伴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第四十四条新合作伙伴与原合作伙伴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由此约定。新合作伙伴对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第46条合作协议未约定合作期限的,合作伙伴可以在不影响合作企业事务的执行的情况下退休,但必须在30天前通知其他合作伙伴。第四十七条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第四十八条合作伙伴有以下情况之一,当然退休:(一)合作伙伴自然人死亡或依法宣布死亡(二)个人失去偿还能力(三)合作伙伴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命令关闭、撤销或宣布破产(四)法律规定或合作协议合作伙伴必须具有相关资格,合作伙伴在合作企业中的所有财产份额都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作伙伴未能一致同意的,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作伙伴退休。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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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2 7:3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