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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分居期间一方欠债,另一方是否支付共同债务
释义
    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欠债是否算作共同债务?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事后追认的共同债务,以及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如果债务用于非法目的,则属于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包括购置生活用品、支付家庭开支、修建房屋、抚育子女、赡养父母、治疗疾病等。个人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
    法律分析
    一、分居期间一方欠债,另一方是否支付共同债务
    分居期间一方欠债的话,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二、夫妻分居期间所欠债务是否算共同债务
    夫妻分居期间产生的债务,如果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形成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但分居期间,配偶一方举债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目的,如用于赌博、吸毒或婚外情消费甚至违法犯罪等,属于个人债务。
    分居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包括:
    1、购置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家庭生活开支,修建、购买、装修房屋,抚育子女,赡养父母,治疗疾病,参加教育学习等;
    2、共同从事投资实业或资本市场;
    3、虽然以个人名义从事投资或经营活动,但收益却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结语
    夫妻分居期间,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个人名义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分居期间产生的债务,如果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活动,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如果分居期间的债务用于非法目的,属于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包括购置家庭用品、支付生活开支、修建房屋、抚育子女等。个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民法典》第1064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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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6:3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