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标使用与公平竞争 |
释义 | 商标专用权以注册核准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为限。正确使用注册商标事关消费者利益和其他商标权人利益的保护,是商标管理的重要内容。正确使用注册商标的基本要求是,商标权人只有在注册核定的商品(服务)上使用注册核准的商标时,才能使用注册标记。在注册核定的商品(服务)以外的商品(服务)上使用注册商标和在注册核定的商品(服务)上使用注册以外的商标时,都不得使用注册标记。注册人也不得擅自改变注册商标。超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使用注册标记和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行为,会造成对消费者的欺骗和混淆,也可能构成对他人商标权的侵犯,是一种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常州市工商局钟楼分局2007年8月对辖区内3家大型百货商城、37家品牌专卖店和5家大型超市销售的服饰商品上商标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共查验了318家企业使用的402件商标,查出侵犯商标权的案件9件,其中擅自改变注册商标构成侵权的7件,占全部侵权案件的77.8%.以致于调查者认为,注册商标变异侵权渐成为商标侵权的主要形式。[5]可见,规范注册商标的使用,禁止注册人虚假地、欺骗性地使用注册商标,已经成为商标法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日本,超出注册商标专用权范围使用注册商标标记的行为构成虚伪表示罪,处3年以下徒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刑。法人或自然人的工作人员在与该法人或自然人业务有关的事务上,实施该行为的,除处罚行为者外,对该法人课以罚金刑,对该自然人课以30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刑。[6]在英国,虚假地声称某一标志是注册商标构成犯罪,应判处不超过法定3级的罚金。[7]商标法修改的主持者已经意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草稿》第48条和74条规定,改变注册商标,使其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可能导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的,构成侵权,任何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但是,该规定对违反诚信原则,视注册机关的注册为儿戏的注册人显得过于宽容,缺乏威慑力,而且没有对超出商标专用权范围使用注册标记的行为作出处罚规定。我们认为,修改后的商标法应当规定,以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的(或使用未注册商标,附加注册标记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罚款数额可考虑为10万元以下。超出商标专用权范围使用注册商标标记的,按冒充注册商标处罚。擅自改变注册商标标识,构成侵权的,除承担侵权责任外,还应并处罚款。罚款数额可考虑为10万元以下。 此外,商标法应当规定注册人的注册商标标示义务,即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时,应当在其商标上注明该商标系注册商标,并规定未注明的不利法律后果。这是正确使用注册商标的题中应有之义。这一方面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向其他经营者表明该商标系注册商标,以免其误蹈侵权陷阱。许多国家的商标法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如美国商标法规定,注册人如未按规定在其商标上标明已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注册或以注册符号通告其商标为注册商标,权利人不能在侵权诉讼中取得利益或赔偿,除非被告已经实际知道该商标已经注册。[8]日本商标法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时,必须尽量附注该商标系注册商标的表示。[9]我国商标法将使用注册标记作为注册人的一项权利,修改《草稿》第7条亦规定: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我们认为,将附加注册标记规定为商标注册人的权利不妥。权利可以放弃,也可以不行使,这意味着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时,可以不附加注册标记,而且不附加注册标记对其利益没有任何不利影响。但是,如上所述,附加注册标记关乎消费者利益和其他经营者的利益,即关乎公共利益,而对注册人来说,附加注册标记则不过是举手之劳。以举手之劳达成维护消费者利益和公共利益之目的,无论从公平角度考虑,还是从效率角度考虑,都较规定为权利合理。如果注册人未履行附加注册标记的义务,其后果可考虑借鉴美国的做法,即在侵权诉讼中不能得到损害赔偿,除非被告已经知道该商标为注册商标。我们认为,这样规定是公平合理而且必要的。我国采取商标权注册取得原则,《草稿》也坚持这一原则,在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权,受本法保护。要求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时必须附加注册标记,是绝对权应当公示的法律原则的要求,也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商标使用秩序的需要,是商标权人在享受法律提供的强力保护的同时,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 一、商标权人自己使用 商标权具有财产性的特征,商标权人享有专有使用权和禁止权。 (一)专有使用权 专有使用权是商标权最重要的内容,是商标权中最基本的核心权利。它的法律特征为,商标权人可在核定的商品上独占性地使用核准的商标,并通过使用获得其他合法权益。 专有使用权具有相对性,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我国《商标法》第51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看,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即注册商标只能在注册时所核定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而不及于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商标权人也不得擅自改变构成注册商标的标志,也不能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二)禁止权 禁止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商标权具有与财产所有权相同的属性,即不受他人干涉的排他性,其具体表现为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印制注册商标及其他侵权行为。由此可见,专有使用权和禁止权是商标权的两个方面。 使用权和禁止权的区别在于两者之间有着不同的效力范围。使用权涉及的是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问题,禁止权涉及的是对抗他人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注册商标的问题。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人的专有使用权以核准的注册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1、注册人行使使用权时受到两方面限制: (1)只限于商标主管机关核定使用的商品,而不能用于其他类似的商品; (2)只限于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的文字、图形,而不能超出核准范围使用近似的文字、图形。 但是,禁止权的效力范围则不同,注册人对他人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均享有禁止权。 2、禁止权的效力涉及以下四种情形: (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 (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 (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 (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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