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运输毒品和转移毒品的区别 |
释义 | 毒品的“运输”和“转移”有区别,主要在于主观认识和客观效果。当主观认识和客观实际不一致时,可能会成立故意犯或过失犯。如果没有对应的过失犯,就只能按照故意犯的未遂论。如果主观认识也没有对应的故意犯,就可能成立兜底性条款规定的犯罪或无罪。 法律分析 “运输毒品”和“转移毒品”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认为是指运输毒品罪中的运输行为,而客观效果则是指转移毒品的结果。根据情节的不同,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可能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当存在此类情况时,如果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对应,那么构成的犯罪属于故意犯罪或过失犯罪;如果不对应,则构成想象竞合犯罪。如果客观行为没有对应的过失犯罪,那么只能按照主观认识的故意犯罪或未遂犯罪来处理。如果主观认识也没有对应的故意犯罪,那么要么根据兜底性条款规定犯罪,要么判定为无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贩卖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贩卖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贩卖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该内容由 韦皖子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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