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服刑犯的在看守所生活 |
释义 | 看守所里死刑犯等待枪决或注射执行,法院需通知检察院临场监督。执行前应验明正身,询问遗言,执行时发现错误需暂停并报请最高法院裁定。执行后应公布但不示众,书记员需记录,法院报告最高法院并通知罪犯家属。 法律分析 看守所里有死刑犯,死刑犯一般都是公安局看守所关押,等待枪决时间。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拓展延伸 服刑犯的权益保障与改善措施 服刑犯的权益保障与改善措施是指为了确保服刑犯在监狱中得到合法权益的保障和生活条件的改善而采取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确保服刑犯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提供适当的医疗保健和心理支持;保障服刑犯的合法权益,包括接触律师、家属和访客的权利;提供教育和职业培训机会,帮助服刑犯重新融入社会;改善监狱的生活条件,包括饮食、住宿、卫生等方面;建立有效的投诉和监督机制,确保监狱管理的公正和透明。这些措施的实施旨在保护服刑犯的基本人权,促进其改造和重返社会的机会,实现法律的公正与人道。 结语 死刑的执行是法律客观的结果,但在执行过程中,法律也对死刑犯的权益保障和改善提出了要求。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并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执行前要确保罪犯身份,询问遗言等事宜,如果发现错误应暂停执行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执行后需公布情况并通知罪犯家属。此外,对服刑犯的权益保障与改善措施也应得到重视,包括人身安全、医疗保健、合法权益、教育培训、生活条件和监督机制等。这些措施旨在保护基本人权,促进改造与重返社会,实现法律的公正与人道。 法律依据 (二)受刑事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八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时,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和使用的技术设备、侦查方法等保护措施。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应当附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七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在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技术侦查措施种类或者适用对象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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