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设用地批准书过期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1、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约定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而《合同》生效或《批准书》颁发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3、动工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开发建设的总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 4、超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通知用地单位办理用地手续各类文件的有效期或规定期限,用地单位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用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不晚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六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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