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得利人免除返还义务的情形: 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二)善意得利人在得利不存在的条件下,可以免除返还得利的义务; (三)恶意得利人除应当承担返还得利的义务外,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第三人无偿取得不当得利的,在得利范围内承担返还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