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居民身份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簿、旅行证、军人保障卡、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士兵证、军队学员证、军队文职干部证、军队离退休干部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外国人出入境证、外交官证、领事馆证、海员证、外交部开具的外国人身份证明、地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开具的护照报失证明、铁路公安部门开具的乘坐旅客列车临时身份证明等25种,1.5m以上16岁以下未成年人有效身份证件还包括学生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六条 居民身份证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发放。 居民身份证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视读、机读的内容限于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关于补办二代身份证,只能本人回户籍所在地办理。 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户口簿或身份证(有效期5年)。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外国公民,为护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