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唆使犯罪怎么处罚 |
释义 |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但已经使犯罪客体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因而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预备行为同样具有可罚性。预备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犯罪预备行为由于尚未着手实行犯罪,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因此《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案例】被告人林某因被害人孙某,曾经向有关部门举报其非法行医一事,产生不满心理。2007年9月4日晚,被告人林某酒后携带火柴和汽油来到被害人孙某居住地,欲对被害人孙某居住的房屋实施放火行为。当被告人林某站在该房屋东侧的简易仓房上,准备向房屋的顶部攀爬时,因踩破仓房的瓦片从简易仓房的顶部跌落下来,被告人遂离开现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汽油、火柴、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人孙某某、梁某某的证言和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判决】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因对被害人的举报行为,产生不满心理,遂携带作案工具火柴、汽油,欲对被害人的住宅放火焚烧,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犯放火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林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林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开始点燃他人住宅的行为,系犯罪预备,对其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林某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效力。 一、手指插入阴道会犯罪吗 不算。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射精与既遂未遂无关。但有一个特例,如果强奸的是幼女,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就算犯罪既遂。【案例】2011年6月22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男,1994年10月12日生)在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服务中心某处遗弃的旧庄基门前,拦住去某小学上学的陈某(女,2000年12月3日生),赵某某将陈某某抱进遗弃的旧庄基房内,脱下陈某某的裤子,欲奸淫时,由于陈某某大声哭喊,赵某某便用对其进行猥亵后外逃。2011年8月5日赵某某投案自首。【判决】被告人赵某某明知被害人陈某某为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却采取拉抱的方式,脱下陈某某裤子,欲与其发生关系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因被害人陈某某大声哭喊而未能得逞,属于强奸未遂。被告人赵某某系未成年人,投案自首,具有法定减轻、从轻的情节,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定罪量刑。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