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北京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1、失业前所在单位及个人已参加失业保险; 2、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3、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4、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补充说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如何认定? 二、北京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一)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的,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二)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三)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四)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五)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计算,确定增发的月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更多; 三、北京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2013年):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92元;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919元;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946元;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973元;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001元; (六)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892元发放。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调整到728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