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中国只有两个特别行政区长官,即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对于行政长官有关立法的职权做出了明确规定。二者表述上略有出入但内容基本一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三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立法会如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在一个月内签署公布或按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或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行政长官可解散立法会。 行政长官在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行政长官在其一任任期内只能解散立法会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