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行政应急性原则 |
释义 | 法律分析:行政应急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为保障重大公共利益和公民根本利益,维护经济与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协调发展,在面临重大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下,可实施行政应急措施,其中包括有行政法律具体规定的行为,也包括没有行政法律具体规定的行为,甚至可暂停某些宪法权利和法律权利的行使、中断某些宪法和法律条款的实施,但行政紧急行为的行使也必须符合现实性、专属性、程序性、适当性的要求,防止行政恣意和滥用权力。一般而言,行政应急权力的行使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 (2)非法定机关行使了紧急权力,事后应由有权机关予以确认; (3)行政机关作出应急行为应受有权机关的监督; (4)应急权力的行使应该适当,应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限度和范围内。从广义上讲,行政应急原则是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的非常原则。应急性原则并没有脱离行政法治原则,而是行政法治原则特殊的、重要的内容。 一、行政诉讼应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行政诉讼要遵循的原则有: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等等。内容有:一般性原则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在开展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都必须遵守的共同性行为准则。 二、行政赔偿的成立要件主要有 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的要件如下:(一)主体要件。实施行政侵犯行为的人,必须是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具体包括:(1)、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行政执法人员;(2)、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行政职务的管理机构及其人员;(3)、自愿协助行政事务的人员。(二)行为要件。行政侵权行为是行政赔偿责任最根本的前提要件。行政侵权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必须是执行行政职务的行为。既包括行政主体本身直接做出的职务行为,也包括行政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组织所做出的履行职务的行为。(2)、必须是在法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违法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三)损害事实。损害的发生是行政赔偿责任产生的基础条件。损害包括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1)、必须是已经发生的、确实存在的损害。对于某种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未发生的不确定状态的损害,不能请求行政赔偿。(2)、损害必须是直接损害,不包括间接损害。(四)因果关系。只有当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与行政相对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政机关才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行政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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