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明,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和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所谓犯罪事实已经查明,是指检察机关对下列事实进行了核实: (一)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犯罪,而不是合法行为或者一般违法行为的事实; (2)确定被告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而不是不承担刑事责任或者可以免除刑事责任的事实,如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精神状况等。; (3)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是某几种犯罪的事实; (4)确定犯罪嫌疑人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量刑事实。综上,只要具体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明,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已经在案的,可以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起诉,不用等到其他所有犯罪嫌疑人到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