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无权代理人未得到明确授权,属于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具有外表上的代表权,需要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1) 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因此表面代理属於广义上的无权代理。 (2) 表面代理在客观上、外表上具有足够的理由使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表权。 (3) 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且不知道或不应该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代理权。 (4) 表面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後果。《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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