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治安总队下设机构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市公安局(这里指一般的地级市)治安支队是市公安局负责治安管理工作的业务部门,平行单位还有刑警支队、交警支队、经侦支队、消防支队、巡逻支队和网监禁毒支队等。副县正科建制(与县公局长是平级职务),治安支队下设大队,大队下面设中队。一般设有支队办公室、综合大队、案件大队、治案大队、特行大队和户政大队。(综合大队)负责全支队的后勤保障、枪支弹药管理、内保工作、基层基础工作及其它综合工作。(案件大队)负责办理管辖权限内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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