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司法鉴定公证吗 |
释义 |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细则规定: 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管理部门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鉴定机构或鉴定人施加影响,违规干预鉴定工作; (二)严禁徇私舞弊、违反操作程序和纪律; (三)严禁以任何形式收受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财物,违反前款规定情形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六条业务庭或审判、执行人员自行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或违规干涉鉴定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司法鉴定公正性原则是司法鉴定结论和司法鉴定活动的服务对象—诉讼活动所追求的目的之一。司法鉴定公正性原则,体现在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和鉴定主体公正三个方面。 1、程序公正,就是鉴定提请、鉴定决定与委托、鉴定受理、鉴定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鉴定结论的质证等环节,在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都应当体现平等原则、合理原则,更多地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在制定证据规则和鉴定法中主张鉴定提请和鉴定决定与委托实行同举证责任相一致原则,重新鉴定实行协商与限制性原则,鉴定活动实行监督原则,鉴定结论的法庭质证推行技术顾问辩论原则等都是程序公正的体现。 2、司法鉴定实体公正就是要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准确性、真实性,这是司法鉴定最大的公正,也鉴定的根本目的所在。要做实体公正,最主要的要立法规范各类鉴定的步骤、方法,制定各类专门性问题的鉴定标准,严格按科学要求办事,克服不重视科学方法,不严格遵守鉴定标准的不科学、不严肃的鉴定作风,杜绝随意性的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如果没有标准,科学上难以评断其是非,法律上就不能确定其真伪。没有科学标准的鉴定结论就是没有公正性。 3、司法鉴定主体的中立性,是确保鉴定活动和鉴定结论公正性的关键。鉴定程序和实体的公正性必须通过鉴定主体去实施。若鉴定主体不居中实施,鉴定过程与结果都可能不公正。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必须站在科学技术的立场上,不偏向诉讼主体的任何一方。这是受司法鉴定为诉讼活动提供鉴定结论——证据材料这一根本性质决定的。在我国和大陆法系国家,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中立立场有严格要求。司法鉴定公正性原则是司法鉴定结论和司法鉴定活动的服务对象—诉讼活动所追求的目的之一。司法鉴定公正性原则,体现在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和鉴定主体公正三个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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