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联产责任承包制哪一年 |
释义 |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开始实行的。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精神的鼓舞下,中国农民创造了以家庭承包为主要形式的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等生产责任制。1980年5月,邓小平对包产到户给予明确肯定,有力地推动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改革。 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弊端是: 1、家庭分散经营,经营规模过小,难以形成规模经济效益; 2、农民不能自由处置土地,限制了农民的择业自由; 3、农村基础设施难以建设,农业生产长期高成本; 4、家庭小块田地分散经营,不利于农业科技水平的提高; 5、家庭小块田地分散经营,增加了农业生产的管理成本。 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意义如下: 1、既发挥了集体统一经营的优越性,又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是适应我国农业特点。 2、焕发了农民阶级积极性。 3、冲垮了人民公社体制,使农民从土地的束缚中解放出来,成为用勤劳的双手解决自己温饱问题的自由人。 4、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根本上体现了农民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的关系。 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特点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三百三十二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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