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是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坚持公有制前提下,把土地承包给农民,农民承担一定的义务,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的,农民只有经营权使用权,本质上属于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质是打破了体制下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旧的农业耕作模式,实现了土地集体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确立了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以户为单位的家庭承包经营的新型农业耕作模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五条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为防止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干涉和损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六条还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是设权合同,所创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民法典》规定的用益物权,除非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收回、期满等法定原因依法消灭,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才能解除,故土地承包经营权一般不能适用《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的合同解除制度而随意解除或者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