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的,发包方为什么可以收回其承包地? |
释义 |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随着城市化的进程,有一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向设区的城市转移。承包人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他们已经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宜再享有在农村作为生产生活基本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相对于小城镇而言,在设区的市,社会保障制度比较健全,承包人即使失去了稳定的职业或者收入来源,一般也可以享受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如果允许承包人保留其承包地,就会使其既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又享有城市社会保障,有悖社会公平。此外,在设区的市,就业机会相对较多,承包人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实现非农就业,获得生活保障,其在农村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具有的基本生活保障的功能大大弱化。而在我国农村,由于人多地少,大部分地区存在人地矛盾。为缓解农村人地矛盾,发展农村经济,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应当将其承包的土地交回发包人,使留在农村的农民有较多的土地耕种。承包人不交回的,发包人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的耕地和草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承包期内发包人可以收回承包地吗 《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属于用益物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赋予了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为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提供了法律保障。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土地仍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和最主要的生活保障。因此,必须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不得随意收回承包地。物权法的规定对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具有重要意义,体现了用益物权的特征。根据这一规定,除法律对承包地的收回有特别规定外,在承包期内,无论承包人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只要作为承包人的家庭还存在,发包人都不得收回承包地。比如承包人家庭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死亡的;子女升学、参军或者在城市就业的;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承包人在农村从事各种非农产业的;承包人进城务工的等。只要作为承包人的农户家庭没有消亡,发包人都不得收回其承包地。但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为避免已有承包地的承包人的继承人因继承而获得两份承包地,允许发包人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随着我国城乡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城镇化的发展,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的转移会不断增加,对于承包人全家离开农村,迁入小城镇或者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其承包地能否收回的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区别不同的情况分别做了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发包人能不能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可以收回承包地,当然法律对承包地的收回有特别规定的情况除外。只要作为承包人的农户家庭没有消亡,在承包期内发包人都不得收回其承包地;除非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发包人可以提前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允许发包人收回承包地吗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可以收回承包地,当然法律对承包地的收回有特别规定的情况除外。只要作为承包人的农户家庭没有消亡,在承包期内发包人都不得收回其承包地;除非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发包人可以提前收回承包地。 承包方是否可以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可以中途变更的,但需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变更,并变更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 【合同变更条件】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承包期内发包人调整承包地的,应符合哪些条件? 承包期内发包人调整承包地的,还应符合以下条件:第一,调整指的是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小范围适当调整,调整只限于个别农户,不能对所有农户进行普遍调整。第二,在承包人发生了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调整土地时,并不是必然发生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进行调整,如果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了机动地,或者有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或者有承包人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应当先用这些土地解决无地农民的承包地问题,只有在没有上述土地的情况下,才可以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进行适当调整。第三,允许进行小调整的土地仅限于耕地和草地,对于林地,即使在上述特殊情形下,也不允许调整。因为林地的承包经营与耕地、草地的承包经营相比有其特殊性。林业生产经营周期长,收益慢,风险大,承包期也较长。稳定林地承包经营权,有利于调动承包人植树造林的积极性,鼓励对林地的长期投入,防止乱砍滥伐,保护生态环境。因此,对林地承包经营权不适用耕地和草地有关调整的规定,应当确保林地承包经营权的长期稳定。否则会导致林权不稳,出现林地纠纷,引发乱砍滥伐,破坏森林资源。因此,林地不能调整。第四,调整还应当经过法定程序,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进行调整。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法定程序是:“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这样规定是为了体现多数农民的意愿,防止随意调整承包地。因特殊情形需要对个别农户之间的承包地进行调整,而承包合同中又约定不得调整的怎么办对此,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即如果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也不得调整。这样规定既符合承包人的意愿,也有利于维护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当然,如果发包人和承包人尤其是承包人自愿协商变更的,可以按照变更后的承包合同办理。 该内容由 陈宏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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