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债券暂停上市的原因包括哪些呢 |
释义 | 《证券法》第六十条规定,公司债券暂停上市的原因如下: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3、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5、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公司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一、上交所明确公司债临时报告信披露 进一步规范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日前制定了《公司债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并于12月16日发布。《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指引》要求,公司债券发行人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指引规定的报告格式指引编制临时报告。临时报告事项不在指引规定的报告格式指引范围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自律规则等规定的要求编制,必要时可参考相关报告格式指引的要求。 公司债券发行人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其编制的临时报告中声明: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相关人员对临时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在报告中作特别提示。 公司债券发行人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临时报告,除应遵守指引的要求外,还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如公司债券发行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指引》同时明确,发行人发行的公司债券,自债券在上交所上市交易/挂牌转让之日起,至债券兑付期届满前,应按指引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债券发行完成后上市交易/挂牌转让前,发生指引规定的披露事项的,应参照指引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债券已届兑付期但尚未完成兑付的,应参照指引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在上交所转让的,应当按照上交所债券业务规则及指引的规定进行临时信息披露。公司上市或挂牌场所的临时报告规定与指引规定的披露内容一致仅格式不同的,发行人可按其规定格式披露临时报告,但应同时将报告刊登在上交所网站或本所认可的其他披露媒体或网站。 国务院授权部门核准的其他债券及境外注册公司发行的债券,其债券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后的临时报告披露,参照指引执行。 公司按照境内外其他监管机构、交易场所等要求公开披露临时报告,或者将临时报告刊登在其他媒体上的时间不得早于上交所披露的时间。 《指引》同时明确,所规定的内容是对发行人的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的最低要求,无论指引是否明确规定,凡是对发行人偿债能力、债券交易价格或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信息,发行人均应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 指引中所涉及的财务数据,如已经过审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使用经审计的数据;未经审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披露内容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信息披露要求。 二、企业债发行条件是什么 企业债发行条件,是根据《证券法》第十五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守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但是,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上市公司通过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方式进行公司债券转换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证券法》第六十条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三)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四)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五)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证券法》第六十一条公司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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